解读《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等级标准的通知》(漳泰政综规〔2024〕9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随着漳州市长泰区的经济发展和行政区划调整,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税额等级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规范税收征管,确保税收政策与地方发展相适应。
根据《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08〕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漳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闽政文〔2021〕48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武安镇辖区范围(官山工业区除外)。
全区各镇的征收范围为该镇的辖区范围(市区及工矿区范围除外)。
(1)长泰经济开发区(含兴泰工业园区、银塘工业园区、官山工业园区、港园工业园区)
(二)城镇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1.长泰经济开发区:(含兴泰工业园区、银塘工业园区、官山工业园区、港园工业园区);2.古农农场(银塘工业园区、梁岗作区、大埔作区、白石作区、石鼓作区除外)
1.岩溪镇;2.陈巷镇(港园工业园区除外);3.马洋溪生态旅游区;4.古农农场(一等区未列举范围,含梁岗作区、大埔作区、白石作区、石鼓作区)
(三)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比照执行。
本通知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原《长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核定税额标准和土地等级范围的通知》(泰政综〔2013〕65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长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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