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四地法院对四起环境污染案进行公开宣判
2021年6月4日,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在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的指导下,四地法院对四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这4起案件共1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2020年8月至11月,被告人薛某某、徐某某在博野县解营村南一旧厂房内非法开设电镀摊点,并雇佣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进行电镀抛光生产。徐某某指使李某某、梁某某将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液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电镀摊点东侧渗坑中。经鉴定,其排放到渗坑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36-064-17,危险特征为毒性/腐蚀性,严重污染环境。
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自2020年8月份至2020年11月12日,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被告人赵某某雇佣被告人石某某、张某等人在望都县赵庄镇一厂子里利用盐酸、亚硝酸钠防锈水、废机油清洗钢筋,并将含有盐酸的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厂里的渗坑内,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石某某挣得工资6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挣得工资2160元。经调查,涉案酸洗除锈场地土壤没有污染,但需要加强管控。
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张某违法所得2160元,追缴石某某违法所得6000元。
2020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张某、解某预谋通过加热动物油脂提炼制作肥皂所用的原料油出售营利,由被告人杨某某提供铁罐货车,并和郭某某负责购进动物油脂原料、加热提炼原料油并销售、倾倒废料,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资金,被告人张某、解某提供制作加工和倾倒废料的场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解家庄村解某的废弃院内,通过加热改装的货车铁罐将动物油脂非法炼制制作肥皂用的原料油,并将产生的废料未经处理倾倒在解家庄张某、解某的承包地内。经鉴定,货车铁罐内的动物油脂和废水残渣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经称重,车内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净重11.87吨。
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解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于某某在曲阳县下河乡占里村村南私自建立小作坊,将收来的废漆、废胶经过搅拌、加热等工序加工成稀料后出卖,营利24000元。被告人于某、马某某二人在明知于某某没有处理废漆、废胶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还向其出售废漆、废胶用于其加工稀料。
2020年6月份,被告人于某卖给被告人于某某大桶装废胶、废漆51桶,共重约8吨,获利6000元。2020年3、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卖给被告人于某某大桶装废漆16桶,小桶装废漆48桶,共重约4.5吨,获利约1000余元。
2020年7月18日凌晨,曲阳县公安局将被告人于某某抓获,并将其驾驶货车上的废漆、废胶12桶查扣,当日将被告人于雷英存放于小作坊内废漆、废胶30桶查扣。经称重,查扣的42桶废漆、废胶总重7.67吨。经鉴定,于某某污染环境案涉及的不明来源的铁桶装废漆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甲苯、二甲苯)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于某某污染环境案涉及的不明来源的铁桶装废胶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甲苯)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
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于某某违法所得二万四千元、于某违法所得六千元、马某违法所得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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