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清苑区限购升级:外地户籍提供3年社保
2017年5月22日,保定市政府发布通知《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主城区即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限购进步进一步升级。随后5月27日保定市清苑区发布通知,紧跟保定主城区步调进行限购升级。
2017年5月22日,保定市政府发布通知《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主城区即莲池区、竞秀区、高新区限购进步进一步升级。随后5月27日保定市清苑区发布通知,紧跟保定主城区步调进行限购升级。
(一)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本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暂停向拥有本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暂停办理住房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房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销售。
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10年的,不得买卖。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维护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45号)和《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保政办发〔2017〕14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下同)时,须提供本区3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二)暂停向拥有本区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本区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暂停办理住房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区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价或竞地的房价进行价格备案。销售过程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房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销售。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程序,遏制投机购房炒房行为。
(四)商品住房销售时不得强制搭售车库、小房等其他服务及产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违规使用自制合同文本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以及违规私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加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打击。
(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买卖。其中,对通过“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模式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10年的,不得买卖。公证机构不得为违法、违规房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违规交易或私下交易房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七)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及不实价格信息、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住房提供交易服务、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诱骗消费者、没有合法营业执照、未在主管部门备案、串通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低价收高价卖,以及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加土地出让前,须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诚信经营承诺书与成交公示一并公开。诚信经营承诺书包括履行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合法预售商品房、发布真实房源信息、履行购房合同、明码标价、维护金融秩序、依法纳税、及时解决购房人诉求等内容。
(二)对不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其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落实,对无故不整改落实的列入“黑名单”;对无故不参加或借故拖延参加警示约谈的,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三)住建、国土、规划、市场监管、发改等有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反馈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曝光。
(一)增加保障房和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每年将保障房、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向社会公开。加大新增住宅用地报批、存量土地盘活、旧村改造力度,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库的“蓄水”功能和调控作用,平衡住宅用地市场供应。
(二)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土地竞价方式,包括“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双限双竞”,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现房销售或竞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由区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函告区住建、统计、发改部门。
(三)自然人不得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合规自有资金购地。如购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取消土地竞买资格或解除购地合同,3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一)开发企业须在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因企业行为造成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二)开发企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企业行为造成3个月内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过2次、6个月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对取得土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并联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推进审批提速。
(四)住建、国土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对开发企业开工情况进行督导巡查,对未及时开工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2017年底前2013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90%,2014年政府投资公租房完成分配85%。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按时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进一步扩大保障房的保障范围,出台引进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加大限价商品住房供应量。
(一)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购房居民家庭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证明、已有住房数量、贷款记录、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核;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住房,不得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具有投资、投机性特征的购房人进行限制,避免金融资本参与;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区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清苑支行、银监会保定监管分局清苑监管办事处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在购买土地、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环节,区金融办牵头,对非法集资、融资、民间借贷、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开发、建设、销售的行为进行认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不够立案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区住建部门牵头,区发改、统计部门配合,及时监测市场动态,协助区政府做好价格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每个月3日前,区住建部门上报上月已办理预售新建商品住房月销售情况,区发改部门上报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情况,区统计部门上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住房价格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居民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对房地产销售情况应客观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相关主管部门应严控媒体、商家炒作房价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对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制造、传播谣言的,坚决予以查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区住建部门暂停其代理项目网签备案。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清苑区。以前文件精神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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