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满城招商引资措施意见
为促进投资、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围绕保定市满城区加快构建的现代产业体系,重点扶持符合产业规划、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多、示范带动强的实体制造(含园中园项目)、总部经济项目,以及城市经济新业态和公共服务项目。
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执行,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但不得低于土地征收成本、组卷报批成本和依法应缴纳相关税费之和。同时,积极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扩容增效优化保障服务转型的意见(试行)》(保政函〔2021〕75 号) 提出的工业用地“先租后让、达标出让”供地方式和高标准厂房产权分割转让等政策,加强高标准厂房土地供应和建设工程设计管理。
第三条 实体制造和总部经济项目扶持政策。
主要有五条:(一)对新增用地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标的实体制造项目(含园中园项目)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1-5 亿元(含 1 亿元)的,最高给予 10 万元/亩的发展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 5-10亿元(含 5 亿元、10 亿元)的,最高给予 15 万元/亩的发展扶持资金;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重大项目、产业龙头项目、世界 500 强和国内 100 强企业、上市公司总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除外)和央企二三级子公司等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发展扶持政策。(牵头单位:产业链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二)对符合《河北省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直接利用外资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重点项目和境外世界500强、知名跨国公司投资的外资项目,除享受《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奖励暂行办法》(冀商外资字[2020]14号)等奖补外, 最高可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2‰的标准,给予发展扶持资金;对直接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最高可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5‰的标准,给予发展扶持资金。(三)对依托本地龙头企业引进的产业链项目,在同质同价情况下,鼓励龙头企业优先采购(或保障供应),并根据本地原材料采购(或供应)合同额,给予项目一定的发展扶持资金。(四)入驻园中园的项目中,对于购买厂房的,最高可按购买合同额80的比例,给予项目发展扶持资金;对于租赁厂房的, 最高可按租赁合同额100的比例,给予最长5年的发展扶持资金。(五)新引进总部经济项目(指年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且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并承诺5年内不迁离满城、不改变在满城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中,对新增用地的, 最高给予45万元/亩的发展扶持资金;对租赁厂房的,给予最长5 年、最高500万元/年的房租和运营经费补贴;对于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发展扶持政策。
第四条 城市经济新业态项目扶持政策。
对城市综合体、商务楼宇等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城市经济新业态项目,根据项目占地、投资规模等,最高给予20万元/亩的发展扶持资金。
对文化、教育、医疗等有偿使用土地的公共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占地和建筑规模、服务能力等,最高可按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土地征收、组卷成本及各项基金、税费后100的标准奖补给项目方。对高等院校、三甲医院等公共服务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发展扶持政策。
对《保定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保政办发〔2021〕5号)、《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保政办函〔2021〕43号)、《关于支持数据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保政办函〔2022〕57号)等支持产业发展政策,可参照其标准,给予专项发展扶持资金。在市级支持政策中,若与区级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设立项目发展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所有扶持资金均从项目发展扶持资金中列支。本意见兑现的发展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均为税前所得。依据本意见确定的奖励额度、兑现时间、奖励形式,以及项目需达到的投资、经济贡献等前提条件应约定于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中,并经区政府研究审定后,作为落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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