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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8个月前 (09-29)保定产业信息1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保定电谷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

  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所报《保定电谷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内容及专家评审意见批复意见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全面,结论明确,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行,同意该报告表作为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保定电谷新区污水处理厂提标工程”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保定电谷新区污水处理厂位于保定贤台乡大辛庄东北、规划阳光大街以东,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5846.84,东经115°2846.01。2012年5月,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保定市益达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保定电谷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保定市环境保护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2年12月对其给予批复,批文号为:保环高书[2012]10号。

  保定电谷新区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为9万m3/d,分三期建设:一期处理规模3万m3/d(分为近期远期各1.5万m3/d);二期处理规模3万m3/d;三期处理规模3万m3/d。目前,已建设完成一期工程3.0万m3/d土建,完成一期近期1.5万m3/d设备的安装,未开始运营。二期工程(3.0万m3/d)和三期工程(3.0万m3/d)尚未建设。

  根据“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18]90号),到2019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水质达到地表水近IV类标准。为此,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决定对保定电谷新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处理规模不变(9万m3/d),使其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和《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5-2018)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后排河。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恶臭异味气体专项治理的通知》(冀环办字函[2018]310号),保定电谷新区污水处理厂决定对污水处理工艺提标改造的同时,对厂区恶臭异味气体进行治理。

  项目位于规划中电谷二期东北角,贤台乡大辛庄东北、规划阳光北大街以东区域。污水厂北侧为林地,东侧为林地和耕地,林地中有零星散户,主要为养兔场和养牛场,南侧和西侧为耕地。项目西南侧隔规划阳光北大街为大辛庄和小辛庄,距离分别为500m和430m,东南侧为西白亭村,距离约850m,北侧为北楼村,距离约800m。

  本项目工程在现有厂区内进行。根据《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关于保定电谷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土地预审意见》(高新自然资规字[2019]15号):“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二、该项目已列入《满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不占用基本农田。三、该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批准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建标[2005]157号)用地控制指标要求。”项目选址可行。

  本项目为废水治理工程,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中“头部类 鼓励类 三十八、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15、“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 ”,为鼓励类项目,且本项目不属于《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项目厂址距离漕河约800m,不在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排水入漕河,漕河划入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本项目排污口设置已取得保定市人民政府同意,符合《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重点河流湖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地区建设管理的通知》(保政办函[2019]10号)。同时项目建设及排水符合《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2018-2035年)》的要求。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三、保定国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保定电谷新区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高新区行政审批字)【2019】010号,总投资变更为36088.14万元。

  本项目总投资36088.14万元,(一期提标改造、二期新建、三期新建为30007.07万元,不含一期近期已建成部分存量资产费用)。一期近期提标改造工程总投资5136.85万元,一期远期工程总投资 3077.25万元。二期工程总投资11673.30万元。三期工程总投资10119.67万元。

  本项目不新增占地,污水处理厂总占地面积83991m2。

  本项目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处理规模不变,仍为9万m3/d。收水范围不变。

  一期改造内容:①增加1座缺氧池、1座好氧池;②在高效澄清池后增加深度处理单元“臭氧催化氧化+三级提升泵站+曝气生物滤池”;③将“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更换为“滤带式浓缩机+板框压滤机”的污泥脱水系统;④新增生物除臭装置,对粗格栅、细格栅、旋流沉砂池、污泥浓缩脱水系统采用不锈钢骨架 +钢化玻璃面板收集罩的形式,将臭气收分别引至除臭装置(生物除臭)进行治理。

  二期、三期改造内容:①去掉水解酸化工艺,并将“A2/O工艺”改为“多级AO”;②在高效澄清池后增加深度处理单元“臭氧催化氧化+三级提升泵站+曝气生物滤池”;③将“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更换为“滤带式浓缩机+板框压滤机”的污泥脱水系统;④新增生物除臭装置,对粗格栅、细格栅、旋流沉砂池、污泥浓缩脱水系统采用不锈钢骨架 +钢化玻璃面板收集罩的形式,将臭气收分别引至除臭装置(生物除臭)进行治理。

  本项目一期土建已建成,二期、三期土建未开工建设。

  建设性质:技术改造。所属行业:市政设施管理N781。建设规模:总规模9万吨/年,提标改造项目(一期)3万吨/年。

  四、你单位要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全部得到有效治理并达标排放,并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气:本项目用热为电加热锅炉提供。取暖用热暂用空调,待集中供热实施后,采用电谷二期集中供热。

  本次提标改造工程对对粗格栅、细格栅、旋流沉砂池、污泥浓缩脱水系统采用不锈钢骨架+钢化玻璃面板收集罩的形式,采用将臭气收分别引至除臭装置(生物除臭)进行治理。废气通过引风机引入4套除臭装置处理后,分别由4根20m高排气筒排空。预处理系统+生物除臭法对恶臭的去除效率可达到90%,本项目年工作8760h,处理后的废气分别经4根20m排气筒外排,臭气浓度小于2000(无量纲),经计算经排气筒排放的NH3、H2S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20m高排气筒,NH3≤8.7kg/h,H2S≤0.58kg/h)。

  未收集的污染物呈无组织排放,NH3、H2S无组织排放量分别为0.322t/a、0.018t/a,经采取及时清污、减少污泥的场内堆存时间,厂内及厂界绿化等措施及稀释扩散,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NH3≤1.5mg/m3、H2S≤0.06mg/m3、臭气浓度≤20)。

  本项目蕞大值出现为全厂无组织排气筒排放的H2S,蕞大值为4.49%,蕞大浓度为0.45μg/m3。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分级判据,确定本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为二级。

  本项目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为200m。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现状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距离蕞近的环境敏感点为项目西南430m处的小辛庄村。满足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2)废水:本次提标改造之后的综合处理工艺的处理效果可以确保污水厂的蕞终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和《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795-2018)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项目完成后,主要设备有鼓风机噪声和各种水泵产生的噪声,为了控制噪声污染,在设备选型上选用低噪声设备,应采用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加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同时厂界设备围墙,加强四周绿化,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本项目提标改造完成后,固体废物主要为格栅渣、污泥,在线监测产生的检测废液以及生活垃圾。

  提标改造后,格栅渣、污泥产生量为7887t/a(含水率70%),属于一般固体废物,

  由污泥脱水系统中滤带式浓缩机脱水、生石灰调质、板框压滤机脱水,使污泥含水率小于60%时,应全部运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在线监测产生的检测废液(HW49)为0.88m3/a,收集后按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规定暂处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应得到妥善处理,确保不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

  同时要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及其方案,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完工后依据环保“三同时”验收要求进行验收。

  该项目生产环节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各时段的污染物排放要求。

  七、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设内容若发生变化,需及时向我局报告。

  八、本项目“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由高新区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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