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不登记 高阳2名房屋出租人被处罚!
近日,高阳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辖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开展清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罚。截至目前,2名房屋出租人因未落实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
1、2月5日,高阳县公安局民警与锦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对辖区流动人口排查时,发现高阳县锦华街道居民乔某(男,54岁)将本人房屋出租给祁某(男,32岁,山西人)和邓某(女,32岁,安新县人),没有按规定对承租人相关信息进行登记,也未向当地派出所报备。
按照《高阳县公安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通告》,高阳县公安局锦华街道派出所对祁某、邓某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派出所民警依法对乔某作出罚款处罚。
2、2月14日,高阳县公安局锦华街道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锦华街道居民胡某(女,63岁)将本人房屋出租给黄某(男,52岁,蠡县人)。经查,该男子自2019年3月起租住胡某的房子至今,胡某没有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对承租人信息进行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锦华街道派出所依法对胡某作出罚款处罚。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要及时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査处。
版权声明:本文由保定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