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东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保定市莲池区东金庄乡东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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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民终3486号
胡**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莲池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争议金额7,150元;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莲池区人民法院以东后营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约束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土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式,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系错误地适用法律。该系列案件并非系对分配方案不服而起诉,针对上诉人与村民应当获得的相同补偿,没有任何争议。分配方案是相同的,上诉人与其他村民具有相同的条件,都生活在本村,在本村享受着权利和依法履行着义务,而且户籍也在本村。再进一步说明的是上诉人在本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故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村民委员会有权做出拆迁补偿的分配方案,但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东后营村委会在2020年污水处理厂征用东后营村土地补偿中所制定的分配方案,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应当依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根据《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东后营村委会辩称,被上诉人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东后营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出嫁女及子女待遇与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程序合法,上诉人属于会议表决的情形,故不享有本村村民代表及土地补偿款分配。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案涉土地补偿款属于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分配方案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维持一审裁定。
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7,1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东后营村委会系村民自治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约束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式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原告要求给付土地补偿款的问题,属于村委会内部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一十九条、《蕞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1、2020年7月7日村委会实施细则;2、2020年土地分配方案;3、2020年8月1日的公告;4、2020年7月剩余部分分配方案。证明分配方案是违法的分配方案,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分配时应当考虑以下四点:头部,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第三,外嫁女仍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要进行统一考虑上述意见。被上诉人质证称,对上述四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上述实施细则、剩余补偿款分配方案以及东后营村村民待遇和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均已经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程序合法,出嫁女及子女一直在东后营村未迁出人员以及出嫁女户口迁出东后营村离婚后户口及子女户口又迁回东后营村人员不享有东后营村村民待遇。本院所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同一审无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依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土地及土地补偿费的所有者,就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问题,应由其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依此,案涉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本案中,《东后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实施细则》、《东后营村出嫁女及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人员不享受东后营村村民待遇和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银定庄污水处理厂征用东后营村土地补偿款剩余部分分配方案》均由东后营村委会制定并经村党员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不仅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也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七十条头部款头部项、头部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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