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万平米的厂房顺利腾退!
被执行人郭某系该厂房原有租户,其主张自己于2010年已与第三人建立租赁关系,该时间早于赵某通过拍卖获得所有权的时间,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有权继续占有和使用该厂房,故一直占用厂房拒不腾退。后赵某以返还原物纠纷诉至北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签订租赁协议的真实时间早于赵某通过拍卖获得所有权的时间,对郭某提出的其与第三人于2010年开始建立租赁关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故一审判决郭某将其占用约10000平方米的场地腾空并返还赵某。
因涉案厂房面积大且物品多,直接强制腾退存在较大难度。加之双方此前经历了较为漫长的诉讼程序,彼此间积怨颇深、矛盾较大,导致郭某一直未予配合。
按照时间节点,立即向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明确告知其主动腾退和强制腾退的区别及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可能面临的不利法律后果。
耐心细致、入情入理不断做双方工作,从腾退范围、腾退物品、腾退时间等内容逐项制定腾退方案。
谢谢法官,让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原标题:《近万平米的厂房,顺利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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