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校等九十六宗非法占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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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校等九十六宗非法占地行政处罚
2018-08-20 09:25 来源:连江县 字号:
陈俊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陈俊校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1月开始在连江县琯头镇后一村中央大道东侧处后一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便民市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81.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81.3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481.3平方米。根据琯头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琯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公路用地、水工建筑(其中475平方米为水田;4.4平方米为公路用地;1.9平方米为水工建筑),符合琯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8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475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4平方米公路用地、1.9平方米水工建筑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玖千伍百陆拾叁元整(¥9563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东岱镇洪塘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东岱镇洪塘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3月开始在连江县东岱镇洪塘村斗门头处洪塘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村委综合楼,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1658.1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520.9平方米。根据东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东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符合东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6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5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658.1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叁千壹百陆拾贰元整(¥33162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东岱镇洪塘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东岱镇洪塘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0月开始在连江县东岱镇洪塘村斗门头处洪塘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文体公园,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654.9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篮球场,占地面积654.9平方米。根据东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东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符合东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7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5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54.9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陆千叁百柒拾贰元整(¥16372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潘渡乡东雁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潘渡乡东雁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6月开始在连江县潘渡乡东雁村大洋中处东雁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安置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4898.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497平方米。现状为十三座四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497平方米。根据潘渡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潘渡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有林地、其他林地、村庄(其中1907.4平方米为有林地、2726平方米为其他林地、265.5平方米为村庄),符合潘渡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8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898.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4898.9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贰千肆百柒拾贰元整(¥122472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蓼沿乡后坂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蓼沿乡后坂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1月开始在连江县蓼沿乡后坂村旧后坂处后坂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文体公园,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914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公园,占地面积914平方米。根据蓼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蓼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村庄(其中663平方米为水田、251平方米为村庄),符合蓼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9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63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51平方米村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柒百柒拾元整(¥15770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连江冠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建省连江冠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连江冠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4月开始在连江县敖江镇下山村通港大道南侧、矮仔桥河北侧处下山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样板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713.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65.9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78.6平方米;一座两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78.6平方米;一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8.7平方米。根据敖江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敖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水工建筑、设施农用地(其中602.4平方米为水田、617平方米为水工建筑、494.5平方米为设施农用地),符合敖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10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1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02.4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94.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617平方米水工建筑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伍千陆百叁拾伍元整(¥25635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4月开始在连江县丹凤东路(文笔中学以东段)沿河景观工程用地处浦下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沿河景观,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193.6平方米。地块1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746.5平方米;地块2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447.1平方米。地块1现状为一条已固化的沿河景观,占地面积3746.5平方米;地块2现状为一个已固化的沿河景观,占地面积1447.1平方米。根据敖江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敖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地块1地类为农村道路、河流水面(其中3235.8平方米为农村道路,510.7平方米为河流水面),地块2地类为农村道路、河流水面(其中686.5平方米为农村道路,760.6平方米为河流水面),地块1、地块2都符合敖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11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19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922.3平方米农村道路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271.3平方米河流水面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柒万壹千伍百肆拾柒元整(¥71547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连江县利民供水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建省连江县利民供水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4月开始在连江县浦口镇浦丰街星丰村供水厂旁浦丰街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道路,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763.1平方米。现状为一段已固化道路,占地面积763.1平方米。根据浦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旱地、村庄(其中291.2平方米为水田、438.6平方米为旱地、33.3平方米为村庄),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12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6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763.1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玖千零柒拾柒元整(¥19077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申发水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建申发水务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5年11月开始在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内国有土地上占地建设停车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431.3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的停车场,占地面积5431.3平方米。根据坑园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坑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坑塘水面,符合坑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13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43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5431.3平方米坑塘水面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捌万壹千肆百陆拾玖元整(¥81469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连江县盛世生猪养殖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建省连江县盛世生猪养殖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2月开始在连江县蓼沿乡仁坂村桃园山处仁坂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养猪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45.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45.6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345.6平方米。根据蓼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蓼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有林地,不符合蓼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15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345.6平方米有林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捌千陆百肆拾元整(8640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蓼沿乡牧兴旺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蓼沿乡牧兴旺农民专业合作社
连江县蓼沿乡牧兴旺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月开始在连江县蓼沿乡杏林村东坑自然村坡岗菜笼处杏林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养猪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33.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19.1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419.1平方米。根据蓼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蓼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基本农田)、有林地(其中279.4平方米为旱地、254.2平方米为有林地),不符合蓼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16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33.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279.4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279.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9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54.2平方米有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柒千伍百玖拾捌元整(¥7598元)的行政处罚。
黄明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黄明居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5年6月开始在连江县蓼沿乡兰水村水电站旁处兰水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养鸡棚,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058.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58.1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058.1平方米。根据蓼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蓼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基本农田)、设施农用地(其中955.6平方米为水田(基本农田),102.5平方米为设施农用地),不符合蓼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17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5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955.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955.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18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02.5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玖千贰百伍拾元整(¥19250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增如畜牧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增如畜牧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1月开始在连江县蓼沿乡后坂村正木湾处后坂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养猪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89.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89.5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389.5平方米。根据蓼沿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蓼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基本农田)、有林地(含基本农田面积210.0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其中,旱地15.4平方米,有林地22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152.1平方米),不符合蓼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18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89.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225.4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225.4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9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64.1平方米非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千叁百壹拾元整(¥5310元)的行政处罚。
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0月开始在连江县丹阳镇坑口村宝山处坑口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污水处理厂,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582.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268.5平方米。现状为四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566.3平方米;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49.6平方米;六个砖混结构污水处理池,占地面积1552.6平方米。根据丹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有林地、灌木林地、设施农用地(其中1906.2平方米为水田(含基本农田1885.6平方米)、600.4平方米为有林地、37.1平方米为灌木林地、38.7平方米为设施农用地),不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19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58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1885.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1885.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18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696.8平方米非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柒千捌百柒拾陆元整(¥47876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坑园镇坑园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坑园镇坑园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09年5月开始在连江县坑园镇坑园村凤新路处坑园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篮球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66.2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的篮球场,占地面积866.2平方米。根据坑园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坑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果园(含基本农田362.5平方米),红线平方米果园符合坑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62.5平方米果园(基本农田)不符合坑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20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503.7平方米果园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62.5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362.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9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503.7平方米果园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零捌百壹拾捌元整(¥10818元)的行政处罚。
雷财政、兰顺兴、雷文贵、雷仁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雷财政、兰顺兴、雷文贵、雷仁顺
雷财政、兰顺兴、雷文贵、雷仁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5年8月开始在连江县东湖镇天竹村后山文体公园处天竹村集体土地上占地联合建设篮球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26.5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篮球场,占地面积626.5平方米。根据东湖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东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含基本农田179.5平方米),不符合东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21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2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179.5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179.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12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47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壹千零玖拾肆元整(¥11094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贵安新天地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建贵安新天地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贵安新天地旅游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4年12月开始在连江县潘渡乡溪利村贵安新天地贵尊苑ZB区处溪利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宿舍楼,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797.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652.8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三十二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652.8平方米。根据潘渡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潘渡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其他林地、建制镇(其中3259.4平方米为水田,2360.5平方米为其他林地,177.7平方米为建制镇),符合潘渡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22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9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259.4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360.5平方米其他林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77.7平方米建制镇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千叁百柒拾贰元整(¥102372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东盛蔬果畜牧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东盛蔬果畜牧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4月开始在连江县东湖镇东塘村大深坑处东塘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养猪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217.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077平方米。现状为八座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077平方米。根据东湖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东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基本农田)、有林地(其中3189.6平方米为水田、27.5平方米为有林地),不符合东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23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21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3189.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3189.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24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7.5平方米有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万柒千壹百元整(¥77100元)的行政处罚。
谢昌法、谢家先、谢凤俤、罗忠库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谢昌法、谢家先、谢凤俤、罗忠库
谢昌法、谢家先、谢凤俤、罗忠库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0月开始在连江县丹阳镇东平村佈政坪处东平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公园,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34.4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公园,占地面积534.4平方米。根据丹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基本农田)、有林地(其中286.7平方米为水田(基本农田)、247.7平方米为有林地)。286.7平方米水田不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47.7平方米有林地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24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247.7平方米有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86.7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286.7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12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47.7平方米有林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柒千壹百伍拾伍元整(¥7155元)的行政处罚。
兰新强、张木水、兰乾和、兰平俤破坏基本农田案件
兰新强、张木水、兰乾和、兰平俤
兰新强、张木水、兰乾和、兰平俤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1月开始在连江县丹阳镇朱山村后湾下溪处朱山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停车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32.6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停车场,占地面积732.6平方米。根据丹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基本农田),不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基本农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25
给予当事人对非法占用的732.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732.6平方米水田处耕地开垦费1.5倍(18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叁千壹百捌拾陆元整(¥13186元)的行政处罚。
吴允爱、吴成平、吴恭云、吴允云破坏基本农田案件
吴允爱、吴成平、吴恭云、吴允云
吴允爱、吴成平、吴恭云、吴允云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4年5月开始在连江县安凯乡奇达村橄榄山处奇达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甘大王宫,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47.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19.9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319.9平方米。根据安凯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安凯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基本农田),不符合安凯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基本农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26
给予当事人对非法占用的447.1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447.1平方米旱地处耕地开垦费1倍(9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肆千零贰拾叁元整(¥4023元)的行政处罚。
林清太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林清太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9月开始在连江县官坂镇浮泉村洋中处浮泉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仓库,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2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53.7平方米。现状为三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53.7平方米。根据官坂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官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符合官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27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20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陆千肆百元整(¥6400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金妹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金妹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连江县金妹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2月开始在连江县晓澳镇百胜村金山里处百胜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病死猪无害化机械处理室,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046.7平方米,其中建、构筑占地面积571.2平方米。现状为两座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54.3平方米;一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12.3平方米;十四个已固化污水处理池,占地面积104.6平方米。根据晓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晓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坑塘水面(基本农田)、村庄(其中934.8平方米为坑塘水面、111.9平方米为村庄)。934.8平方米坑塘水面(基本农田)不符合晓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建、构筑占地面积530.2平方米;111.9平方米村庄符合晓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建、构筑占地面积41平方米。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28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111.9平方米村庄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934.8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934.8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13.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11.9平方米村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叁千柒百叁拾捌元整(¥13738元)的行政处罚。
林加增、郑候仁、郑增全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林加增、郑候仁、郑增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5年12月开始在连江县丹阳镇桂林村云路自然村44号处桂林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文体活动中心,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171.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71.7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171.7平方米。根据丹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有林地、果园(其中旱地244.3平方米,有林地902.8平方米,果园24.6平方米),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29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17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44.3平方米旱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902.8平方米有林地、24.6平方米果园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捌千柒百玖拾柒元整(¥18797元)的行政处罚。
李祥清、李金妹、李仁太、李城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李祥清、李金妹、李仁太、李城水
李祥清、李金妹、李仁太、李城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5月开始在连江县晓澳镇百胜村永安路155号处百胜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李氏宗祠综合楼和隆西公园,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175.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21.2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两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31.1平方米;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0.2平方米;两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69.9平方米。根据晓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晓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含基本农田1320.6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其中3047.2平方米为旱地、127.9平方米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320.6平方米旱地(基本农田)不符合晓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31.1平方米;1726.6平方米旱地、127.9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符合晓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0.1平方米。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30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1726.6平方米旱地、127.9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320.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1320.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耕地开垦费1.5倍(13.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726.6平方米旱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27.9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叁千陆百叁拾玖元整(¥53639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2月开始在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全寿路处贵安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停车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437.5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停车场,占地面积437.5平方米。根据潘渡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潘渡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设施农用地、村庄(其中437.2平方米为设施农用地、0.3平方米为村庄),符合潘渡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31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3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437.2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0.3平方米村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陆千伍百陆拾壹元整(¥6561元)的行政处罚。
陈书明、陈金兵、陈信宝、陈金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陈书明、陈金兵、陈信宝、陈金旺
陈书明、陈金兵、陈信宝、陈金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0月开始在连江县浦口镇益砌村樜桥处益砌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陈氏宗祠,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85.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85.8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514.6平方米。根据浦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果园(基本农田)、有林地(其中250.7平方米为果园,335.1平方米为有林地),不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33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8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250.7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250.7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9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35.1平方米有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捌千玖百伍拾捌元整(¥8958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连江县宏盛建材有限公司破坏基本农田案件
福建省连江县宏盛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6月开始在连江县浦口镇益砌村观音云仑山处益砌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厂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840.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715.5平方米。现状为两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32.3平方米;一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483.2平方米。根据浦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有林地(其中436.3平方米为水田,403.9平方米为有林地,均属于基本农田),不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基本农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34
给予当事人对非法占用的840.2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436.3平方米水田处耕地开垦费1.5倍(18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03.9平方米有林地处耕地开垦费1.5倍(13.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叁千叁百零陆元整(¥13306)的行政处罚。
叶祯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叶祯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5年12月开始在连江县浦口镇官岭村虎坑口处官岭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七兄庙停车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1635.6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停车场,占地面积1635.6平方米。根据浦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其他林地、公路用地、裸地、设施农用地(其中193.2平方米为其他林地、84.2平方米为公路用地、1295.8平方米为裸地、62.4平方米为设施农用地),不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35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63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1635.6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贰千柒百壹拾贰元整(¥32712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浦口保福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浦口保福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5年6月开始在连江县浦口镇浦东居牛洋岭处浦东居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保福寺停车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036.6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停车场,占地面积1036.6平方米。根据浦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基本农田)、旱地(基本农田)、其他林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其中71.3平方米为水田,83.9平方米为旱地,721平方米为其他林地,160.4平方米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不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36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3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155.2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71.3平方米水田处耕地开垦费1倍(12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83.9平方米旱地处耕地开垦费1倍(9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21平方米其他林地、160.4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叁千陆百肆拾伍元整(¥23645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庄严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庄严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2月开始在连江县浦口镇中麻村镜路自然村庄严寺大殿前中麻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场地硬化,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2195.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6.1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场地,占地面积2159.3平方米;一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36.1平方米。根据浦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其中1952.6平方米为旱地(含基本农田991平方米),242.8平方米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1082.4平方米旱地(含基本农田面积991.0平方米)不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6.1平方米,已固化场地面积1046.3平方米;870.2平方米旱地、242.8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已固化场地面积1113平方米。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37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870.2平方米旱地、242.8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108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991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991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5倍(13.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204.4平方米非基本农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万叁千肆百捌拾捌元整(¥43488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益翔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破坏基本农田案件
连江县益翔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连江县益翔兴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8月开始在连江县浦口镇益砌村盐仓1号处益砌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环保污水处理厂,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857.3平方米,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330.9平方米。现状为四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三座构筑物,占地面积330.9平方米。根据浦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果园(其中9.4平方米为旱地、847.9平方米为果园),不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基本农田面积857.3平方米)。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破坏基本农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38
给予当事人对非法占用的857.3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857.3平方米基本农田处耕地开垦费1.5倍(13.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千伍百柒拾叁元整(¥11573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浦口镇松坞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浦口镇松坞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5月开始在连江县浦口镇松坞村里山水库边松坞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自来水厂,非法占用土地面积996.7平方米。现状为五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68.2平方米。根据浦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果园。410.1平方米果园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79.8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建筑物);586.6平方米果园不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含188.4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建筑物)。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39
给予当事人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58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410.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586.6平方米果园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410.1平方米果园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柒千捌百捌拾叁元整(¥17883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宝林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宝林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2月开始在连江县丹阳镇东平村宝林处东平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场地硬化,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08.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8.9平方米。现状为一座已建成亭子,占地面积28.9平方米,一个已固化地面,占地面积679.4平方米。根据丹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40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0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708.3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千壹百陆拾陆元整(14166元)的行政处罚。
林盛国、林瑞庭、林昌银、林盛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林盛国、林瑞庭、林昌银、林盛煜
林盛国、林瑞庭、林昌银、林盛煜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2月开始在连江县丹阳镇坂顶村墘头自然村乾头30号处坂顶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林氏宗祠,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8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689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689平方米。根据丹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有林地、村庄(其中332.8平方米为有林地,356.2平方米为村庄),332.8平方米有林地不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56.2平方米村庄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41
给予当事人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33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依法没收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356.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332.8平方米有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的356.2平方米村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百壹拾捌元整(¥10218元)的行政处罚。
林启庭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林启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3月开始在连江县马鼻镇贵峰村土坎自然村处贵峰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灵应寺宿舍楼,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86.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37.5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两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37.5平方米。根据马鼻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基本农田)、其他林地(基本农田)、有林地(其中78.5平方米为旱地、130.3平方米为其他林地、77.7平方米为有林地),不符合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42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6.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208.8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208.8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9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77.7平方米有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千肆百叁拾叁元整(¥3433元)的行政处罚。
邱开俊、邱武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邱开俊、邱武谋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3月开始在连江县马鼻镇贵峰村岭兜处贵峰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圣贤庙,非法占用土地面积669.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59.5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59.5平方米。根据马鼻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基本农田)、公路用地(其中647.8平方米为旱地(基本农田)、21.2平方米为公路用地),不符合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43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647.8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647.8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9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1.2平方米公路用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陆千贰百伍拾肆元整(¥6254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华兰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建华兰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华兰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3月开始在连江县马鼻镇贵峰村华兰里处贵峰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养猪场管理房和污水处理池,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053.9平方米,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493.2平方米。地块1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67.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09.7平方米。地块2非法占用土地面积786.5平方米,其中建、构筑物占地面积383.5平方米。地块1现状为两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09.7平方米;地块2现状为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93.2
平方米;一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81.5平方米;三个水泥固化的污水处理池,占地面积208.8平方米。根据马鼻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地块1地类为旱地(基本农田);地块2地类为旱地(基本农田)、有林地(其中,319.2平方米为旱地,467.3平方米为有林地),地块1、地块2都不符合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44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5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586.6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586.6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9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467.3平方米有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肆千陆百贰拾伍元整(¥14625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马鼻镇贵峰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马鼻镇贵峰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4月开始在连江县马鼻镇贵峰村中段自然村处贵峰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中段文化中心,非法占用土地面积936.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849.6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849.6平方米。根据马鼻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基本农田)、村庄(其中572.7平方米为水田(基本农田)、364.2平方米为村庄)。红线平方米村庄符合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14.7平方米;572.7平方米水田不符合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34.9平方米。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45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64.2平方米村庄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572.7平方米基本农田进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对非法占用的572.7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12元每平方米)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64.2平方米村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零伍百壹拾肆元整(¥10514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金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金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4月开始在连江县琯头镇琯头园区开放西路处秦川村集体土地上进行道路建设,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756.3平方米。现状为一条已固化道路,占地面积2756.3平方米。根据琯头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琯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水浇地、建制镇(其中,水田755.8平方米、水浇地1754.3平方米、建制镇246.2平方米),符合琯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46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56.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755.8平方米水田、1754.3平方米水浇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46.2平方米建制镇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万贰千陆百陆拾肆元整(¥52664元)的行政处罚。
谢祖光、郑文华、谢泽伙、陈秀珍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谢祖光、郑文华、谢泽伙、陈秀珍
谢祖光、郑文华、谢泽伙、陈秀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5月开始在连江县东岱镇蝉步村南山半塘处蝉步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固化道路,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1075.3平方米。现状为一条已固化道路,占地面积1075.3平方米。根据东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东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符合东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47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7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075.3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壹千伍百零陆元整(¥21506元)的行政处罚。
福州兴泽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州兴泽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5年3月开始在连江县丹阳镇虎山村堆渣厂旁虎山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挡雨棚,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403.3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349.3平方米。根据丹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茶园、村庄(其中,茶园521.3平方米,村庄882平方米),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48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03.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521.3平方米茶园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882平方米村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陆千陆百叁拾玖元整(¥16639元)的行政处罚。
福州百汇鞋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州百汇鞋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3年12月开始在连江县丹阳镇上周村下周自然村153号处上周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生产车间,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631.4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三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61.3平方米;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3.7平方米;一座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614平方米;六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446.7平方米。根据丹阳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灌木林地、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其中,水田495.4平方米、灌木林地344.9平方米、坑塘水面987.7平方米、设施农用地803.4平方米),符合丹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49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3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495.4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44.9平方米灌木林地、987.7平方米坑塘水面、803.4平方米设施农用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万壹千玖百肆拾捌元整(¥41948元)的行政处罚。
吴响金、吴炎炎、滕国镇、吴克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吴响金、滕国镇、吴炎炎、吴克松
吴响金、滕国镇、吴炎炎、吴克松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3月开始在连江县东岱镇蝉步村******山处蝉步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公园,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1039.7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公园,占地面积1039.7平方米。根据东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东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果园、村庄(其中,旱地553.1平方米,果园281.2平方米,村庄205.4平方米),符合东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0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03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553.1平方米旱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81.2平方米果园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205.4平方米村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柒千叁百叁拾肆元整(¥17334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东岱镇山堂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东岱镇山堂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7月开始在连江县东岱镇山堂村宫兜处山堂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篮球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631.6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篮球场,占地面积631.6平方米。根据东岱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东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村庄(其中水田630.9平方米、村庄0.7平方米),符合东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1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3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631.6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柒百玖拾元整(¥15790元)的行政处罚。
庄宜兵、庄福贵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庄宜兵、庄福贵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3月开始在连江县浦口镇塔头村上社过洋山处塔头村集体土地上占地联合建设福兴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54.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54.2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254.2平方米。根据浦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果园,符合浦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2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5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54.2平方米果园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叁千捌百壹拾叁元整(¥3813元)的行政处罚。
孔玲梅、吕兴银、陈品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孔玲梅、吕兴银、陈品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4年3月开始在连江县长龙镇岚下村院后自然村处岚下村集体土地上占地联合建设连江广应寺观音像广场,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654平方米。现状为一个已固化广场,占地面积1654平方米。根据长龙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长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符合长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3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654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叁千零捌拾元整(¥33080元)的行政处罚。
福州市连江海峡水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州市连江海峡水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8月开始在连江县敖江镇山亭村通港公路边处山亭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水厂,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122平方米。地块1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363.7平方米;地块2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52.7平方米;地块3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52.6平方米;地块4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53平方米。地块1现状为两个已固化构筑物,占地面积1322.7平方米;地块2现状为一座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77.8平方米;地块3现状为一座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77.5平方米;地块4现状为一座一层钢架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77.3平方米。根据敖江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敖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地块1、地块2、地块3、地块4地类都为水田,符合敖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4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12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122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万叁千零伍拾元整(¥53050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敖江镇上山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敖江镇上山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11月开始在连江县敖江镇上山村后湾山处上山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骨灰楼,非法占用土地面积
855.3平方米。现状为三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855.3平方米。根据敖江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敖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有林地,不符合敖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5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5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855.3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壹千叁百捌拾贰元整(¥21382元)的行政处罚。
释明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释明慧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5年9月开始在连江县江南乡南塘村都安路77号处南塘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圆山禅寺佛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409.8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409.8平方米。现状为三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409.8平方米。根据江南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江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裸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其中裸地354.1平方米,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55.7平方米),不符合江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6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0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409.8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捌千壹百玖拾陆元整(¥8196元)的行政处罚。
陈朝基、柯依泉、赵国新、赵华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柯依泉、陈朝基、赵国新、赵华棋
柯依泉、陈朝基、赵国新、赵华棋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5月开始在连江县江南乡科灵新天地旁江南社区集体土地上占地联合建设水南境,非法占用土地面积572.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532.4平方米。现状为两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和一座五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532.4平方米。根据江南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江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符合江南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7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7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572.5平方米旱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千肆百伍拾元整(¥11450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二水源供水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二水源供水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7月开始在连江县坑园镇红下村岭里处红下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抽水泵房,非法占用土地面积864.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44.5平方米。现状为两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344.5平方米。根据坑园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坑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浇地,符合坑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8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6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864.9平方米水浇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柒千贰百玖拾捌元整(¥17298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县下宫乡初芦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县下宫乡初芦村民委员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5年7月开始在连江县下宫乡初芦村孟沃鼻处初芦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码头,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54.3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54.3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一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354.3平方米。根据下宫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下宫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农村道路、沿海滩涂(其中,农村道路186.7平方米,沿海滩涂167.6平方米),符合下宫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59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35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186.7平方米农村道路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67.6平方米沿海滩涂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肆千肆百柒拾陆元整(¥4476元)的行政处罚。
吴能瑞、吴恭往、肖良盘、林良忠、肖赛菊、吴美霞、吴炎福、黄孝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吴能瑞、吴恭往、肖良盘、林良忠、肖赛菊、吴美霞、吴炎福、黄孝庚
吴能瑞、吴恭往、肖良盘、林良忠、肖赛菊、吴美霞、吴炎福、黄孝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5月开始在连江县下宫乡松皋村草满处松皋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宿舍楼,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61.4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26.1平方米。现状为三座一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326.1平方米。根据下宫乡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下宫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旱地、村庄(其中,旱地262.9平方米,村庄98.5平方米),符合下宫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60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61.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262.9平方米旱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98.5平方米村庄处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陆千贰百肆拾叁元整(¥6243元)的行政处罚。
连江仙踪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连江仙踪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7年7月开始在连江县马鼻镇东湾村鲤溪处东湾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万佛阁,非法占用土地面积140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249.4平方米。现状为一座二层砖混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1249.4平方米。根据马鼻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其他草地、铁路用地(其中其他草地152平方米、铁路用地1250平方米),不符合马鼻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61
给予当事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4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1402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万伍千零伍拾元整(¥35050元)的行政处罚。
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福建宏江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16年4月开始在连江县东湖镇西庄村北宫水库周边西庄村集体土地上占地建设绿化带和固化道路,非法占用土地面积3850.4平方米。现状为绿化带,占地面积3061.2平方米,一条已固化道路,占地面积789.2平方米。根据东湖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东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水田、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草地、村庄(其中水田3.3平方米,有林地686.8平方米,灌木林地2945.6平方米,其他草地34.2平方米,村庄180.5平方米),符合东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连国土资行罚〔2018〕卫字第62
给予当事人依法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85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3.3平方米水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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