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公安局开展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清查整治
为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7月13日,高碑店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深入全市开展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的集中清查整治行动。
在清查排查工作中,社区民警深入企业、行业场所及辖区居民区,认真核实出租房屋内住户基本信息,做好入户信息登记,切实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同时,民警还加强对出租房屋主和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房屋消防检查工作,确保在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方面不出现任何问题。
通过此次清查排查工作,高碑店市公安局共清查出租房屋135户、流动人口496人,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45次;今年以来共办理处罚出租房屋案件160起,处罚流动人口6人,有效加强了出租房屋的管理力度,提高了辖区安全防范能力,为维护辖区社会治安和谐稳定打下了基础。
01、如果您家中有房出租或有人租住,根据《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规定,房主与承租人达成出租协议三日内,房主应带领租住户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02、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03、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04、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05、办理出租房屋报备登记,居住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向公安机关报备登记租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是您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也是您的法定义务,不及时报备租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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