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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提示: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冀财法〔2018〕8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河北省城镇

  的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城镇适用税额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省各地地段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附后。

  二、具体征收事宜,按照省政府颁布的《河北省城镇

  附件: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全省各市及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按行政区划镇所包含的村(镇所在的村除外)

  天长镇、小作镇、上安镇、秀林镇、南峪镇、威州镇、南漳城镇

  元氏县、赞皇、赵县、高邑县、深泽县、行唐县、无极县

  不进行等级划分,统一执行一个税额标准

  除沙城镇外其他建制镇行政区划范围内

  市区(路南、路北、高新技术产业园)

  芦台管理区、汉沽管理区、玉田县、迁西县、滦县、滦南县、乐亭县、唐海县

  县(市)城区规划、燕郊镇和燕郊经济开发区

  建制镇、工矿区:镇建设规划区内为2元,其他范围为1.5元。

  建制镇、工矿区:镇建设规划区内为2元,其他范围为1.5元。

  县(市)城区地段划分等级与税额标准同沧州市区

  建制镇、工矿区:连镇为2元,其他镇为1.5元。

  枣强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

  凡属于县范围的单位,坐落在市区区划范围的,按照市区地段和税额标准执行。

  县城(含内邱镇镇政府)建设规划区域

  县城建设规划区域以外的内邱镇行政区划所辖区域和其他建制镇行政区划所辖区域

  县城(建设规划区域)、各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

  县城建设规划区域以外的隆尧镇行政区划所辖区域和其他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行政区划所辖区域

  工矿区:东方食品城和隆尧县石膏矿区

  凤岗、南杜、西丁、北胡四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范围内

  除镇政府所在地自然村行政区划之外的镇行政区划

  南宫市政府招商引资形成的未在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区以及示范园区等为工矿区

  城关镇除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区域和寻寨镇

  建制镇(为各建制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县城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

  建制镇(为各建制镇行政区域,葛仙庄镇为除县城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

  永年县、邯郸县、肥乡县、馆陶县、涉县、魏县、磁县、临漳县、大名县、鸡泽县、广平县

  【冀财税[2014]16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全文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13版】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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