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保定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92号提案的答复
保卫建议字〔2021〕第106号
民革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打造区域医养结合联合体”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并取得了明显进展。目前,我市有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6个、市级试点单位6个,县级试点单位31个。全市医疗机构10089家,其中一级以上医院327家,全部开通了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便利通道服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68家,有28家设立了老年病科,设置率41.17%,超出国家和省确定的40%目标1.17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为76.05%,超出国家和省确定的70%目标6.05个百分点。96家养老机构中有90家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进行了签约服务,签约率93.75%。有25家养老机构内设了医疗机构,内设率26.04%。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组建小型区域医养结合联合体6个,如市第二医院与4家附近养老机构签约服务、涞水县中医院与8家养老机构签约服务、易县杏林医院与4家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唐县中医院与4家养老机构签约服务,等等。全市已创建省级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10家、省级安宁疗护试点单位5家、省级社区医养结合提升工程试点单位1个、全国老龄健康医养结合远程协同服务试点单位1个。
自2016年我市被确定为全国医养结合工作试点市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探索出了:医养康护无缝对接、中医保健康养一体、协议合作共建发展、居家签约智慧养老“四种模式”,成立了中医医养联盟体和老年病医养联盟体。我市的做法被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简报刊发,在全省推广。
(一)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印发了《保定市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保定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入推进国家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保定市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方案》《保定市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任务目标、各相关单位责任和保障措施,为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开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医疗养老机构取得明显进展。鼓励社会资本开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唐县福康医院、曲阳县仁济医院分别建设了唐县福康老年公寓、曲阳县金辉老年公寓,形成了医疗和养老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保定市慈航老年公寓和保定泰和康复医院医疗养老融合信息化服务平台被民政部批准为信息惠民工程试点。清苑区裕东医院成立了“裕东托老会所”,为入住老人提供日常保健、健康促进、中医康复、养老护理及其他生活便利服务。
(三)支持现有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服务取得一定成效。支持医疗机构开设老年病科,配置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老年人在医疗机构就诊,均享受优先服务,开通医疗救治绿色通道。阜平县中医院投资5亿多元打造了800多张医养结合示范基地。竞秀区医院和康寿园养老公寓被省卫计委和省民政厅确定为我省头部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竞秀区泰福春老年公寓与市第二医院签订了医养结合协议。莲池区金秋老年公寓与市第二医院签订了绿色通道合作协议。保定市春晖养老院申报春晖老年康复医院已经开业。保定市中医院与莲池区康寿园老年公寓、保定市民政事业服务中心等进行全方位合作,开通了医养结合“养老健康绿色安全通道”;与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共建“涞源白石山温泉小镇”医养结合示范区,并被列入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将被打造成河北省医养结合亮点工程。此外,还重点建设了一批乡镇级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如:阜平史家寨乡级养老院、天生桥乡级养老院,安国河西村老年养护院,唐县福康老年公寓等,在医疗和养老相结合上形成了多种模式共同发展的局面。
(四)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中开设门诊部、卫生室、护理站等医疗延伸点取得积极成效。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开展******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选派由医生、护理和康复技术人员组成的医疗服务团队定期到养老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实现了养老和医疗的“无缝对接”。涞水县民政事业服务中心与县中医院签订协议,由中心出场地,中医院提供人员、设备,有效实现了医养结合。涿州市妇幼医院与涿州市中心敬老院签订了合作协议,由妇幼医院在敬老院设置医务室,每天有两名医务人员值班,负责老年人常见疾病的处理、治疗。唐县中医院与唐县长古城养老院建立协作关系,定期到养老院进行体检、义诊,提供保健服务,建立急救通道。保定爱博中医医院与河北福夡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了保定爱博中医康养小镇,实现了养老与医疗的有机结合。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市医养结合环境得到改善,老年人医疗服务能力得到提升。
医养结合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政策衔接等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你们提出的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努力探索创新,采取五项措施,抓好八项重点工作,合力推进区域医养结合联合体建设与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开展。
(一)强化行政许可保障。进一步简化医疗、养老机构审批(备案)程序,并向社会及时公示审批(备案)流程和审批(备案)结果。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按照国卫医发〔2018〕19 号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向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到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到行政审批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直接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并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并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向同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能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并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对于材料齐全的,政府相关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机构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手续。申办人同时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根据医疗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级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一个窗口”办理。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手续,住建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
(二)加强政策支持。发挥政府投入引导作用,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加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对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支持力度,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用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实现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通过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三)落实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按国家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医养结合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民办医养结合机构提供的健康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医养结合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四)落实收费减免。企事业单位、个人经规划批准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后续变更为营利性的,应补缴相应土地价款。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的相关收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含其内设的医疗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生活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生活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实行阶梯式价格的,按照不高于居民第二档阶梯价格执行。
(五)人才队伍保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本专科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医联体(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老年人疾病诊治、心理健康、康复护理等专业培训。建立养老护理员免费教育制度,对相关专业毕业后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学员,学费由专项基金分期返还。大专院校设置老年护理专业、职业院校设置相关技能培训专业的,由专项基金在相关设施配备、实习实训平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医养结合机构连续工作每满5年,由专项基金给予蕞高2万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护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资格。健全落实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储备、志愿服务积分 (“时间银行”)制度,引导更多社会志愿服务人员参与养老护理服务。养老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医疗卫生机构在分配绩效工资和晋升职称时,对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给予适当倾斜。
(一)继续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去年2月底,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委、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局、医保局等十七部门印发了《保定市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若干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保卫发﹝2020﹞7号),明确了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保障措施等。我们将协调相关部门,继续抓好文件要求落实,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开展。
(二)努力打造区域医养结合联合体。把打造区域医养结合联合体列为2021年全市老年健康重点工作,以市、县两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为主体,积极打造区域医养结合联合体,力争每县(市、区)组建1至2个医养结合联合体,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深度融合,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技术服务。
(三)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养结合服务。全面实施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将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区域医联(医共体)建设和服务范围,依托其网络和技术优势,为社区和机构老人提供上下转诊、远程会诊和健康管理服务。全面落实针对老年人的各项医疗惠民政策,各级医疗机构开通老年人看病就医服务绿色通道,完善相关制度,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明显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按照需要优先安排老年人就诊、住院、化验、检查、收费、取药;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导医和协助就医服务,免费提供担架和轮椅等助老服务器具;鼓励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减免贫困老年人的诊疗费,为老年人提供义诊服务。
(四)大力加强养老机构的医养结合服务。加强医养结合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要求,加强养老机构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管理和提升长效机制,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对无法有效整治、问题严重的养老机构,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基础上依法取缔、关停、撤并。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认证制度,加强医养结合服务标准和制度落实,强化业务培训和督导检查,推动医养结合服务向高质量、高水平发展。
(五)推进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推动各级中医医院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将中医治未病理念、中医药养生保健、中医药特色康复融入健康养老,全面提升老年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鼓励各类中医机构托管或兴办养老机构,中医机构和中医师可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服务。指导中医药进入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为老年人提供中医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养生等健康管理服务,积极探索中医康养保健医养结合新模式。发挥各县(市、区)中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医堂作用,指导辖区居民做好中医保健、中医治未病的工作。
(六)推进居家健康养老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本行政区域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家庭医生团队,根据老年人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个性签约服务包,有针对性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健康咨询、康复护理、用药指导、病后随访等服务。
(七)探索智慧医养结合模式。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通过内部改扩建等形式,重点打造完善莲池区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智慧医养结合模式,借助国家推动“互联网+”智慧城市建设,通过“健康保定云平台”,吸引各类服务商和老年人加入网络,实现供需对接,使老年人足不出户就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享受到健康指导、医疗急救、家政服务、商品配送等多方面服务。以点带面,推进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
(八)推进以跨界融合为纽带的相关产业医养结合服务。建设一批立足保定、面向京津、服务雄安,市场化运作、集中化服务、集约化管理,高质量、高水平的康养服务机构和高端服务社区,力争从软件和硬件建设上达到国内一流水平。与民政部门联合,积极推进河北基泰养老公寓、涞源白石山温泉康养小镇、阜平县中医院、涿州京都颐和城旗舰养老社区等一批重点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依托三级医疗机构技术优势,建设康复中心等康养机构,加快保健、康复等康养产业发展,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需求。培育和发展康养领军企业,全方位打造医疗康养产业链,带动周边地区医疗、保健、商贸、餐饮、旅游等相关产业聚焦与融合发展,在满足全市人民医疗康养服务的同时,吸引和承接京津及周边地区的健康养老服务。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上一条:对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1号提案的答复下一条:对保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3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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