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镇政府和村民租赁土地在地上盖起房子?法院:违法
刘某是山东省青岛市xx区xx村村民,在该村承包了三亩土地。刘某常年在外打工,便把土地出租给他人种植一些经济农作物,每年收取租金3000元。
2018年10月,区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刘某的三亩承包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镇政府负责。
镇政府和承租刘某土地的人,就青苗补偿费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才开始和刘某协商。镇政府告诉刘某,可以继续由镇政府承租刘某的土地,租赁费可以提高到每年4000元,租赁期限20年。刘某没有多想,便签署了《土地租赁合同》。
但过了两年,有施工队开始在刘某的承包地上开始施工,准备建造工厂,刘某才觉得事情有些不对,便咨询了律师。之后,刘某便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履行土地征收补偿职责。
开庭后,镇政府辩称:《土地租赁合同》是刘某自愿签署的,租赁期限也没有超过法律的规定,因此土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刘某要求镇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焦点一:《土地租赁合同》是镇政府和刘某签订的,具有行政性质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标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具体到本案中,虽然是刘某自愿签约的合同,但是该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理由如下:本案中,镇政府租赁土地用于建设,不仅改变了改变了土地性质,而且改变了土地权属。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承包地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除了一些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农村乡镇企业用地、乡村公共设施占地等情形外,一般都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要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必须进行土地征收。但本案中,镇政府却和刘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而没有签署《土地征收补偿合同》,这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镇政府以租赁代征收,违反法律规定,《土地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镇政府应当对刘某履行征收补偿义务。
1、 确认刘某和镇政府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2、 责令镇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对刘某的征收补偿义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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