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耕≠承包经营权转让
代耕15年之久,代耕土地到底属于谁?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发生在龙门县永汉镇的一宗土地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龙门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因代耕而转移,第三人应返还代耕原告15年之久的土地。
第三人:“代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1984年龙门县永汉镇某村民小组分田到户,分得责任田后,各人均领取了龙门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承包土地使用证》,分田时讲明15年期满后再进行调整。15年后,由于各户村民对责任田的使用较为复杂,该村民小组至今一直无法收回进行调整。
1987年,此案3名原告许某溪、张某兰、刘某同意将耕地(其中许某溪1.78亩、张某兰1.5亩、刘某0.14亩)统一交由此案被告人李某金种果,并在被告《承包土地使用证》上注明三原告的公余粮等税款过入被告。被告种果期间的公、余粮等税款均已缴交。
1998年李某金的果树枯死无法继续耕种,便将自己在该地种果的0.704亩土地以及3名原告在该地方的耕地一齐交给第三人许某灯耕种,同时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使用证》注明上述三人的土地税款已“过给许某灯”。第三人承接该土地后一直在该地种丹竹、白眉竹,并按年缴纳该耕地税款至2004年国家免缴。
原告认为第三人代耕上述责任田后,未经原告和被告同意,改变责任田的用途,破坏耕地结构,多次与第三人协商要求归还土地未果,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第三人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返还;清除土地上附着物恢复耕地原状。
庭审中,被告认为第三人应将代耕的土地返还3名原告。第三人认为双方不存在代耕关系,认为3名原告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交付被告耕种,被告又将上述土地交由第三人耕种是经村民小组同意的,该行为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应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判决生效后第三人须3个月内还地原告
龙门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承包土地使用证》注明将自己及原告的争议土地“过给许某灯”,只能证明土地给第三人耕种后由其缴交公、余粮的事实,不能以此认定土地已转让,该案应视为是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代耕行为,一审判决限第三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把代耕土地返还给3名原告,并由第三人负责清除该代耕土地上的附作物,费用由第三人许某灯自行承担。
本案上诉后,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此案主审人永汉法庭庭长唐清敏介绍,本案中,3名原告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自分田到户落实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时开始至今,所在村并没有对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3名原告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黑龙江肇东:多举措赋能黑土地持久“续航”
书写多彩的生态答卷——在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倾听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故事
邢台市10万余台农业机械备战“三夏”
2.3亿元助力61家涉农企业加快发展
全力抓好“三夏”工作 确保应收尽收颗粒归仓
科学储粮 节粮减损 梨树县全力整治“地趴粮”
唐仁健在天津调研时强调 全链条综合性发展大豆产业 为持续提升大豆和油料自给率提供支撑
山西:晋培种子搭乘“神十六”开启航天育种
卫辉市唐庄镇十里沟还未开发的荒沟 ...
版权声明:本文由保定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